各区县卫生局、人事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及单位:
根据《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94号)文件精神,经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本市2009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和专业设置
各考试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详见《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从2009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1)中级资格将增加重症医学(专业代码114)一个专业类别。
二、申报条件
根据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一)卫生初级(士)
1、药、技士
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护士
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三年制及以上);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三年制及以上);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卫生初级(师: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卫生中级(医、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7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6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4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2年;
5、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
(四)学历、工作年限的规定
1、凡报名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人员,其学历取得的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8年12月31日(报考护理学(士)除外)。
2、符合申报条件的2008年度应届毕业生可以申报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七)申报条件及有关事项说明:见附件2
三、报名
(一)报名方式
2009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
(二)报名程序
1、网上报名
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09年1月7日止。
考生本人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cn),进行用户注册,按要求填写相应申报信息,打印《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由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所在地)审核后盖章。
2、现场确认
1)个人现场确认时间:2009年1月2—10日止。
考生本人持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所在地)审核盖章的《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对应的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缴费、照片采集并签名确认(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见附件3)。经考生本人签名确认的考生申报信息将不予再更改。
2)集体现场确认时间:2008年12月25日—2009年1月10日止。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报名点与各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三)报名地点及其范围:见附件4。
四、考试
(一)考试方式
1、人机对话考试
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114)和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知识”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2、纸笔考试
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二)考试时间
1、各科目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9、10、16、17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5月9、10、16、17日 11:00—12:30
专业知识 5月9、10、16、17日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5月9、10、16、17日 16:30—18:00
2、各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9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5月9日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0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5月10日 14:00—16:00
(三)考试地点
在《准考证》上注明。
(四)考试费用
初级:每科50元
中级:每科70元
附件: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申报条件及有关事项说明
3、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
4、报名点一览表
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初级:
初级(士)
专业序号 专业名称 报考类别
001 药学 药学
002 中药学 药学
003 护理学 护理
004 口腔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05 放射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0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07 病理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08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09 营养 其他卫生技术
010 理化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12 病案信息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初级(师)
专业序号 专业名称 报考类别
013 药学 药学
014 中药学 药学
015 护理学 护理
016 中医护理学 护理
017 口腔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18 放射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1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20 病理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2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22 营养 其他卫生技术
023 理化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24 微生物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25 病案信息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中级:
专业序号 专业名称 报考类别
026 全科医学 主治医师
027 全科医学(中医类) 主治医师
028 内科学 主治医师
029 心血管内科学 主治医师
030 呼吸内科学 主治医师
031 消化内科学 主治医师
032 肾内科学 主治医师
033 神经内科学 主治医师
034 内分泌学 主治医师
035 血液病学 主治医师
036 结核病学 主治医师
037 传染病学 主治医师
038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主治医师
039 职业病学 主治医师
040 中医内科学 主治医师
041 中西医结合内科 主治医师
042 普通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3 骨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4 胸心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5 神经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6 泌尿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7 小儿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8 烧伤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9 整形外科学 主治医师
050 中医外科学 主治医师
051 中西医结合外科 主治医师
052 中医肛肠科学 主治医师
053 中医骨伤学 主治医师
054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 主治医师
055 妇产科学 主治医师
056 中医妇科学 主治医师
057 儿科学 主治医师
058 中医儿科学 主治医师
059 眼科学 主治医师
060 中医眼科学 主治医师
061 耳鼻咽喉科学 主治医师
062 中医耳鼻咽喉科学 主治医师
063 皮肤与性病学 主治医师
064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主治医师
065 精神病学 主治医师
066 肿瘤内科学 主治医师
067 肿瘤外科学 主治医师
068 肿瘤放射治疗学 主治医师
069 放射医学 主治医师
070 核医学 主治医师
071 超声波医学 主治医师
072 麻醉学 主治医师
073 康复医学 主治医师
074 推拿(按摩)学 主治医师
075 中医针灸学 主治医师
076 病理学 主治医师
077 临床医学检验学 主治医师
078 口腔医学 主治医师
079 口腔内科学 主治医师
080 口腔颌面外科学 主治医师
081 口腔修复学 主治医师
082 口腔正畸学 主治医师
083 疼痛学 主治医师
084 计划生育 主治医师
085 疾病控制 主管医师
086 公共卫生 主管医师
087 职业卫生 主管医师
088 妇幼保健 主管医师
089 健康教育 主管医师
090 药学 药学
091 中药学 药学
092 护理学 护理
093 内科护理 护理
094 外科护理 护理
095 妇产科护理 护理
096 儿科护理 护理
097 社区护理 护理
098 中医护理 护理
099 口腔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0 放射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1 核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2 超声波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3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4 病理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5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6 营养 其他卫生技术
107 理化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8 微生物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9 消毒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10 心理治疗 其他卫生技术
111 心电图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12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13 病案信息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14 重症医学 主治医师
附件2:申报条件及有关事项说明
一、学历、工作、转岗年限
(一)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的学历。
(二)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正规院校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需申报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岗位,转岗时间从取得执业资格算起。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报
(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申报时应向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考试成绩管理
(一)各科目仍然实行2年为一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二)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在本年度报名时须提交《2008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三)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四)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五)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者,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后可按有关规定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四、其他
申报条件中第(五)条规定是指已被社区卫生机构正式聘用的医师、护师,提前一年申报专业必须是全科医学(026)、全科医学(中医类)(027)和社区护理(097)三个专业,申报其他专业,不参照该项规定。
附件3: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表》(A4规格)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卫生类学历证明
四、下一级任职资格证明
五、相关准入资格证书:申报医师类考试 [专业代码为026—089以及114],须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申报中级护理类考试[专业代码为092-098],须提交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
六、跨系列、类别、专业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岗位的有关证明
七、按照申报条件中第(五)项有关规定申报人员,必须提交与社区卫生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八、非本市户籍考生,须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和与本市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九、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考生须提供上一年度考试成绩单
十、民营医疗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须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
附件4:报名点一览表
序号 报名点名称 地址 电话
1 长宁区卫生学校 云雾山路39号 52064705
受理范围 长宁、徐汇、静安、闵行、青浦、松江、金山
2 杨浦区卫生学校 舒兰路51号 28345366、55530577
受理范围 宝山、杨浦
3 黄浦区卫生学校 梦花街234号13楼 63667293
受理范围 黄浦、卢湾、普陀、虹口、闸北、浦东新区、嘉定、南汇奉贤
4 崇明县受理点 一江山路616号 59621609
受理范围 崇明县
5 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处 大沽路100号21楼 23116232/23116231
受理范围 计划生育系统(周六、日休息)
注:报名时间:08:00—16:30(周六、日照常受理)